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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5/17 点击量: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襄阳要出重磅政策!5月13日,襄阳市住建局网站发布公告,就《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为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新建保障性住房、还建房项目,公租房项目和新建民用建筑,均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确保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占比不低于30%!
 
襄阳市将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项目及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土地出让金交纳、预售登记以奖代补资金和税收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予以支撑!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展重点和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推进重点为本市所有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新建保障性住房、还建房项目和商业开发项目。自2021年起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占比不低于30%,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住宅类项目在全年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占比。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政类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市政府每年制定的装配式建筑考核目标,由襄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区、开发区下达,并监督统计其完成情况。
 
二、明确应用范围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为中心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重点发展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新建保障性住房、还建房项目、公租房项目和新建民用建筑均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确保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占比不低于30%。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建造方式
 
(一)装配式建筑招投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技术复杂项目进行招标。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组织实施。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
 
(三)鼓励装配式项目积极采用BIM技术,推进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能力。
 
四、明确部门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采用装配式建造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对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其他项目,应当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筑面积比和装配率等指标要求。
 
2.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新建住宅全装修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装配式项目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在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并函告住建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核减容积率指标。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内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筑占比和装配率等指标要求。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确保装配式建筑各项指标落实。加强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项目安全稳定实施。
 
(四)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撑。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给予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五、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项目及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
 
(一)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按装配式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一律按照15%实行。
 
(三)凡装配式建筑均可申请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涉及装配式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五)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六)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予以支撑。
 
(七)优先支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我市工业倍增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六、明确工作要求
 
(一)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实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要将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支撑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四)各县(市、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县(市)可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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