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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5 点击量:
9月6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建筑,按照以下要求实行绿色建筑标准:
 
1、建筑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实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实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2、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实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建筑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实行SAMSUNG级绿色建筑标准。
 
3、绿色低碳城区内绿色建筑等级按照绿色生态专项规划要求实行。
 
4、其他公共建筑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行。
 
在实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的同时,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屋顶、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技术在城镇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绿色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未按标准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盐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盐住建科〔2022〕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4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创建,促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经研究,对公共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明确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行标准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新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的公共建筑,按照以下要求实行绿色建筑标准:
 
1.建筑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实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筑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实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2.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实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建筑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实行SAMSUNG级绿色建筑标准。
 
3.绿色低碳城区内绿色建筑等级按照绿色生态专项规划要求实行。
 
4.其他公共建筑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行。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技术应用
 
在实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的同时,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屋顶、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技术在城镇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加强建筑用能数据监测,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须开展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实施监测,提高建筑室内空气健康性能指标;设计文件应进行建筑碳排放分析,引导绿色建筑技术的选择和实施效果的评估。
 
三、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鼓励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并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
 
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等级纳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各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对绿色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未按标准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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