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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市政工程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点击量: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市政工程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咸建发〔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本级市政工程综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1日             
 
咸宁市本级市政工程综合考评办法
 
为提高咸宁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水平,全面落实参建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考评机制,发挥以评促优的导向作用和激励功能,加快形成“以群众满意为宗旨,以规划设计为引导,以管理规范为标准,以安全文明施工为保障,以工程质量为标杆”的项目建设新格局,把“共同缔造”落到实处.结合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依照本办法进行市政工程综合考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综合考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结合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指市本级(含咸宁高新区)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道路绿化、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第二章 考评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所有竣工备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章 考评组织
 
第五条 由市建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家成立综合考评组,开展市政工程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市政工程竣工备案后3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局提交市政工程考评信息表(见附件1)。
 
第七条 综合考评包含群众满意度测评(附件2)、行业测评(附件3)和现场测评(附件4)三个方面。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备案巧日内,考评组完成行业测评和现场测评;市政工程投入使用15日内,考评组完成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市住建局负责;行业测评由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现场测评由第三方专家负责。
 
第十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市政工程考评专家库”,第三方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参与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专家与考评项目存在关联,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考评组。
 
第十一条 群众满意度测评、行业测评和现场测评完成后,进行市政工程考评评分汇总并划分考评等级。
 
第十二条 考评方式
 
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关于施工及质量情况的先容;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包括观感质量和实测实量数据;
 
3.查阅内业资料,包括建设程序有关资料、技术、质量、管理资料等;
 
4.对被考评工程进行座谈及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考评计分
 
1.群众满意度测评(30分):以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项目实施意义等为测评内容,按加权平均法算出综合得分。
 
2.行业测评(40分):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合同履约情况、施工资料等为测评内容,按加权平均法算出综合得分。
 
3.现场测评(30分):以精细化施工、环境融合、交叉施工衔接和感官效果等为测评内容,按加权平均法算出综合得分。
 
4.考评总分为群众满意度测评、行业测评和现场测评综合得分之和。
 
第十四条 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损坏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和国防光缆等管线管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按照合同工期完工和未在规定时限(完工90日内)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一票否决“优秀”考评等级。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分优秀(总分≥95分)、一般(95 分>总分≥75分)、差(总分<75分)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公示公布
 
市住建局对市政工程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按优秀、一般、差三个等次设立奖惩标准,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奖罚。考评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按该项目结算价的5‰给予奖励,考评结果为“差”的项目按照该项目结算价的5‰进行处罚;单个项目奖励和处罚金额上限不超过 5万元。考评结果纳入参建单位的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对考评为“优秀”工程的项目施工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时,可比照获得市优质工程“桂花杯”企业,享受一次加分政策。
 
第十九条 对考评为“优秀”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职称评定时,获奖工程可作为成果申报。
 
第二十条 对已获“优秀”等次的项目,如后期发现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时,撤消该工程的“优秀”等次,收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考评项目的奖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市住建局按测评结果统筹支付。咸宁高新区项目奖罚综合清算后,奖罚资金余缺纳入市区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考评组参与人员应秉公办事、清廉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市政工程考评信息表
 
2.群众满意度测评表
 
3.行业测评表
 
4.现场测评表
 
5.市政工程考评评分汇总表
 
附件:咸宁市本级市政工程综合考评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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