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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诸暨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23 点击量: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动诸暨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诸政办发〔202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2〕22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建筑行业创新赋能、转型升级和企业强基固本得到显著提升,“建筑强市”地位进一步巩固,为全市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作出更大贡献。
 
——提升规模效益。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全省前列,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保持在8%以上,入库税收占全市入库税收10%以上;年产值超过50亿元以上企业8家、百亿元以上企业4家,市外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50亿级省级市场力争在5个以上、百亿级省级市场1个以上。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充分发挥集采规模效应,建立5亿元以上建材集采平台2个、10亿元以上集采平台1个。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新增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家以上、混改企业1家以上。
 
——强化建筑业品牌建设。累计获评国家级优质工程5项以上、省级优质工程50项以上。创建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20个以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10个以上。
 
——推进行业治理规范发展。全面推进建筑业数字化改革,加强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全面应用于建筑产业,政府投资项目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 100%,行业整体智治水平显著提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更加完善,建立全市统一、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现惠企减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过程质量责任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标准化,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加快发展以机械化为基础、以装配式建造和装配化装修为主要形式、以信息化和数字化手段为支撑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40%,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例达40%,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2个以上。加强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完成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5个;大力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完成超低能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近零能耗建筑项目1个。
 
——夯实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建筑业研发投入稳步增加,推进企业研究院、设计院建设,累计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6个以上。培养一批建筑产业领域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化、技能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进一步完善产业工人保障机制,拓宽产业工人发展空间。扩大和完善依托地方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产业工人技能培训和认定体系。
 
二、重点举措
 
(一)支撑企业做优做强,进一步壮大市场规模
 
1.鼓励企业资质晋升。支撑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资质)、一级(甲级)等高等级资质,并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建设局、财政局、公管办,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撑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建立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以联合、 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按标准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向基础设施和专业领域转型,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向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环保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高端市场的施工能力。(责任单位:建设局、财政局、国有企业)
 
3.培育市内建筑市场。实施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实行差异化管理,培育一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优秀企业。鼓励优秀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大型项目,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外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业务。(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公管办、国有企业)
 
4.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对我市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的跟踪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依托建筑业服务中心及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点,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引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研究制定国际工程联盟拓市战略,探索组建现代建筑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建立健全与外事、经贸、金融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让有行业品牌优势的建筑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责任单位:建设局、商务局、司法局、经信局、金融办)
 
(二)完善政府组织方式,推动行业转型发展
 
5.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面对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督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氛围。同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持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赋分应用,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公管办)
 
6.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坚持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合理选择招标模式,不断完善信用分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体现公平公正、优质优价。继续在一定规模项目推行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主动监督和整治力度,合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公管办、发改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7.推进新型管理模式。支撑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强强联合,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业绩要求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撑专项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加快培育一批涵盖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全领域以及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国有企业)
 
(三)推广新型建造方式,促进建筑工业化发展
 
8.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积极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政府采购支撑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为契机,探索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鼓励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并适当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加快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资金补助。适宜采用装配式结构的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及市政桥梁、交通枢纽等,倡导采用钢结构等装配式建造方式。(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10.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化装修企业,引导传统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转型升级。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公共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化装修。推动装配化装修在体系研发、标准制定、绿色建材应用认证等方面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国有企业)
 
11.加快推进智能建造方式。加快工程机械产业体系培育,积极开发、引进、应用建筑机器人。加快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推广应用预制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推动 BIM 技术应用,依托BIM 建立建筑全生命周期跟踪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建设局、科技局)
 
(四)依托新技术新标准,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2.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鼓励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级(甲级)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责任单位:经信局)
 
13.强化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创新。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制,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联合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健全工程造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研究。(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
 
14.加快高级管理人才引育。积极打造既有战略规划能力又有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家队伍,重点关注新生代企业家,在人才培育、交流学习等方面予以支撑。支撑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技术管理人才,对在企业管理、工程建设、设计咨询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在相关先进选树中予以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建设局、人力社保局)
 
15.加快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型。发挥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支撑龙头企业申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等建筑工人培训,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撑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加快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和高职院校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通过校企合作、购买培训服务、邀请专业人员授课等形式,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产业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建设局、人力社保局、经信局、总工会)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
 
16.完善建筑业服务中心平台运作。优化完善诸暨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归口整合融资渠道拓展、人才招引、建材集采、涉法涉诉及矛盾纠纷调处等服务,打造成集法务保障、金融服务、行业统筹、信息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化解矛盾、提升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建设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社会治理中心、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组)
 
17.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大力提高工程保函覆盖率,按有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带头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鼓励企业建设建材集采平台。(责任单位:建设局、财政局、公管办)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 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
 
18.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周转急需,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支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账款确权制度,允许企业以应收账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质押物(品)。(责任单位:金融办、银保监组、人民银行)
 
(六)提升建筑工程管理质量,夯实行业稳定发展基础
 
19.加快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化。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严格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及验收质量控制,大力推进质量责任落实、设计源头管控和工序工艺实施标准化。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完善质量责任溯源制度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大力保障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投入,及时测算调整相关费用计取标准,补充完善现行计价依据体系。(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
 
20.加快风险防控标准化。推进以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防护定型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遏重大”防范措施,加大深基坑实施全过程管控力度,加快推进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应用,全面推广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一体化服务。建立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倒逼安全责任落实。深入实施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风控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建设局)
 
21.支撑工程质量创优。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带头实施工程质量创优,对明确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项目,可将工程创优增加费纳入工程概算,体现优质优价。创各级优质工程数量占当年竣工项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着力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务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强化各类要素保障,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打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策支撑。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推动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面释放政策红利,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
 
(三)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跨行业联合查处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新模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实施过程中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实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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