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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5 点击量: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2年10月31日我局印发了《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清建﹝2022﹞118号),主要依据是原建设部2005年9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2022年12月住建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部令第57号),在优化检测机构营商环境、加大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检测市场乱象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并自2023年3月1日实施,部令第141号《办法》同时废止。截至目前,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还没有出台,为了解决清建﹝2022﹞118号实施过程中政策方面的衔接问题,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检测,按清建﹝2022﹞118号规定实行;
(二)对不用办理施工许可如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如果需要检测,参照清建﹝2022﹞118号进行管理。
二、机构管理
(一)通过计量认证不作为检测机构设立的前置条件;
(二)在广东省注册的检测机构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通过计量认证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
(三)外省检测机构在广东省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从业前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之后参照省内检测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四)非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进驻清远辖区从事检测活动,应在清远设置实验室,配备满足所开展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实验室面积、作业场地应满足设备布置及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
三、联网流程
(一)检测机构从业前申请将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与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联网;
(二)申报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员、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名笔迹留样;公章或报告专用章留样;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联网申报在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四)检测机构通过核查,具备从业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联网、发放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并同步办理诚信备案手续。
四、档案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二)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五、仪器设备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定校准;
(二)仪器设备实行台帐管理,并作唯一性标识、检定校准标识和仪器状态确认标识;
(三)仪器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定,未通过审查核定前,其检测数据不能用于检测报告。
六、质量保证
(一)桩基础、主体结构、消防等质量安全重点管控工程,其检测项目继续列为受限项目。县(市、区)受限项目清单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限项目清单基础上制定,从严掌握;
(二)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诚信行为记分结果排名,每年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比对标杆单位,由比对标杆单位完成属地受限项目的检测工作;
(三)非比对标杆单位按资质许可范围及受限项目清单外开展检测活动,禁止超资质许可范围或承揽受限项目签订检测合同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四)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七、其他
(一)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二)检测机构应每月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受监工程检测业务情况及检测台账。
附件:1.联网前登记申报办事指南
2.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表(2023年版)
3.清远市属工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分类标准(2023年版)
4.工程检测不合格台账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