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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点击量: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3〕98号
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相关单位:
为落实《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规范化管理,强化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报告,引导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落实归口管理
全面落实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申请手续,其中市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项目均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申请;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址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项目均向县(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申请。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引导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县(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未落实申请手续、未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报备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等级评定)结果不能作为危房处置、许可审批、办证审批的证明文件。
二、完善信息登记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房屋检测鉴定项目的能力。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首次在芜承担房屋(既有建筑)安全检测鉴定(等级评定)业务的,须将机构组织代码证、营业执照、相关检测资质、实验室认证资质、进芜鉴定检测人员名单、进芜检测仪器设备名单(含检定期限)等资料和机构负责人信息报送市、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登记备查。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检测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市、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登记信息核查,对在芜承担检测鉴定业务的机构信息登记情况进行检核,包括检测资质实验室认证是否变动、人员是否变动、设施设备是否及时检定等;每半年组织一次行业互评,抽选3一5家检测鉴定机构并选取难度较高、面积较大、人流密集场所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互评;每季度组织一次专家评议,重点抽取鉴定为C、D级的危房和鉴定为Dsu级安全隐患房屋项目进行评议;组织检测鉴定过程随机抽检,重点检查检测鉴定人员、设备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
核查互评、评议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四、加强批前安全审查
危险房屋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以自建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具体审查方式由有关许可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确认。
五、联系方式
芜湖市房屋安全鉴定处:0553-3015704(受理)、0553-3015157(鉴定管理)。无为市住建局:0553-2538583;南陵县住建局:0553-6822311;繁昌区住建局:0553-7879056;湾址区住建局:0553-8791725;镜湖区住交局:0553-3878731;弋江区住交局:0553-3020257;鸿江区住建局:0553-5863219;经开区规建局:0553-5846903;三山经开区城建局:0553-2288360